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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以下简企业所得税法实财政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

201743 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 如下:

2017 1 1 2019 12 3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50 50 万元均可以享受财201743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以下简“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第九十 二条或者财20174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 1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

4 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

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 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 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 2017 年度 1 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申报表(2015 )等报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 31 2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2015 )说明第三条(五“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 30 万的

‘否’”修改“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50 万元的‘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

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 61 2016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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