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 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 如下: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 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50 万元(含 50 万元,下 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二条或者财税〔2017〕43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 1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 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
4 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
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 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 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 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 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 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 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 2017 年度第 1 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 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2015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附件 2《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版)》填报 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30 万的填
‘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50 万元的填‘否’”。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1 号)在 2016 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