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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修订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的通国科发201632 以下简

认定办科技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工作指的通国科发2016195 以下简工作指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 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 的税款。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 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于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 年 第 76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 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研发费用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具体格式工作指附 件 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适用 2017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 1 1 日以后认定办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 1 1 科技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的通

国科发2008172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国税2009203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第 76 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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