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 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 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 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 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 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 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 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 下的贷款。
五、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 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 年 6 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