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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11-14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 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17 1 1 2019 12 31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金融办、 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 1 1 2019 12 31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 90%计入收入总额。

2017 1 1 2019 12 31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20159 执行。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一年以居住在乡不包括城关行政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不包括城关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 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 10 含本以 下的贷款。

2017 1 1 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 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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