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吴忠市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窗口平台!
首页 > 通知公告
资讯中心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1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的通知

 

 

国科发2016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方 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 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1 29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以下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以下

实施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

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不包括港台地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鼓励技术创实 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以下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以下实施细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科技财政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以下“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检查各地区认定管 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 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自治直辖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以下认定机构。认定机构


 

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 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并加强 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 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

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5,000(含的企业比例不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 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 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 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括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


 

 

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 5 月底前“高新技术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科技人研发费经营收入等年度发 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 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如分合 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 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 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税收征


 

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

收优惠。

第二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作负有诚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 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 2016 1 1 日起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国科发火[2008]172 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