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 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 号)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振兴 实体经济,坚持政府与企业双轮驱动、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实体企业降成本的主 体作用,支撑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 等级 110KV 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2019 年底前全部放开。参与交易的发电 企业范围从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逐步放宽至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责 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降低新增负荷投产初期成本。2017 年 1 月 1 日起,3 年内对新建企业、项 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 0.01 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 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 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 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三)对诚信用电企业实行电费旬末结清制。对近 3 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 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责任单位:国网宁 夏电力公司)
(四)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快推进售电公司准入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 成立园区售电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增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从 2017 年起,将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 由 2 亿元增加至 3 亿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超过 2%的 保费补贴。设立 1 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 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 30%的贴息。扩大社会资本项 目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担保能力,在 5 亿元专项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需要 适时扩大规模,保障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足额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 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提高设备贷款抵押比例。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
《金融机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 的,经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 70%。(责任单位: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 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 2%的贴息。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的 企业,给予 2 个百分点的融资租赁费率补贴。对企业的贷款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 超过 2 个百分点的保险费率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商务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八)提供私募债券发行增信。设立 5000 万元偿债专项资金,为区内企业发行 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扩大私募债券发行规模,降低企业发行成本。(责任单位:自治 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厅)
(九)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2017 年多渠道筹集资金 10 亿元,综合运用 担保抵押、信用保险等融资增信措施,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按 1‥10 的比例放大 到 100 亿元,对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给予基准利率贷款支
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十)降低中小企业转贷成本。设立 1 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引导合作 银行按照不低于 1‥2 的比例补充配置自有信贷资金。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期限 不超过 15 日,日利率不高于 0.4‰。(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金
融工作局)
(十一)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连续 2 年每年安排1 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加大纳税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应用力度,全面推广“银税互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无 抵押、不担保类金融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地税局、宁夏国税 局、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十二)加大对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 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等融资业务,对企业贷款给予不超过基准利 率 20%的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 低于基准利率 50%的,按照担保额 2%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十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自治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 口农产品、特色食品和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 100%的补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 80%的 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 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 险的,给予投保费用 100%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降低普通公路收费。2017 年年底前分两批取消 28 个政府还贷普通公 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收费。在此期间,继续执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 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十五)对全区外贸企业给予运输费用支持。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 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 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 40%的支持。对出 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 20%的支持。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 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 20%的支持。对外 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生的实际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 30%的支 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降至
2%以内,对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捷的通关措施。查验无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 位、仓储等费用。将进出港(场)货物 3 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 5 天。(责任单位: 银川海关、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银川综合保税区)
(十七)提高物流运输效率。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计划,建设自治区 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加快推动建立多式联运技术标准体系,2 年内至少实施 1 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
四、降低企业税费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新 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 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责任单位:宁 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十九)对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的 工业企业,可依据困难性企业减免税相关规定,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 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二十)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 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减免或不征收契税。符 合条件的特殊性企业重组,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 损失;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 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 财政厅、国资委)
(二十一)实施排污企业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 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 50%以上的企业,减半 征收排污费。(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除依法 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 以各种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一律取消;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不得突破上限收 缴,同时按时足额返还保证金。使用政府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 8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责任单位: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每调整完善一次目录清单,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涉企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工商局、物价 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规范,各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每半年公示 1 次所属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目录。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 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 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家,服务费用由相关行政机关支付,在既有预 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民政厅及相关厅局,五 市人民政府)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五)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期。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 裁员的工业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费。政 策执行期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宁夏国税局)
(二十六)延长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执行期。继续执行可申请降低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自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七)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对工业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位 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责 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二十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继续实施对标促升级专项行动,引导企业 在内部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对标国内外先进及行业一流水平,主动降 本增效。从 2017 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 3 年每年安排资金
3 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 补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十九)推动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每年安排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
6000 万元,支持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 设;每年安排 1.2 亿元的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工业园区进行奖补。奖 补资金全部用于园区低成本化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自治区国有企业(含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及自治区下放地方的国有企业)家属区在 2018 年 12 月 31日前完成“三供一业”(供电、供热、供水、物业)的分离移交,分离移交的费用由移交 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过程中负责承接的“三供一业”企业要全力配合完 成分离移交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 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政策落实督查督办机制,每季度对各地、各 部门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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