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于印发《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及补
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企)发〔2017〕373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直有关部门:
为改善我区工业企业融资环境,助推工业企业获得更大金融支持,切实缓解企 业融资难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实施意见》(宁政发[2
017]1 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及补偿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5 日
附件
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
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 见》(宁政发〔2017〕1 号)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弓 l 导作甩和放大效应,鼓励和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稳增 长、调结构、增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风险保证 金)是指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提 供增信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保证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并拨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 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统筹管理。自治区经信委委托国有企业作为第三 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托管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纳税地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区产 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我区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风险保证金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批、风险分担、 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保证金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筹措 10 亿元设立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合 作银行按 1:10 的比例撬动信贷资金 100 亿元,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
第八条 风险保证金暂定 1 年,到期后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收回资金,9j 还财政。风险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
第九条 风险保证金采取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经信委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合作银,行,先期向每家合作 银行各存放 1000 万元。此后每月按合作银行向推荐企业实际放款额,配比 1 O% 的风险保证金。配比资金由自治区经信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书面申请和合作放 贷凭证后,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贷款执行差别化贷款利率,但最高上浮不得超 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2 O%。对于超出基准利率 2 O%的部分,由财政 给企业予以一年期贴息。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5 O 0 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企业项目贷款原则上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 3 亿元,贷款 期限不超过 3 年。同时对于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冤。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实质性地降低贷款门 槛。除开展抵押、担保等传统贷款方式外,须组合运用保证保险、股权质押、融资租
赁、应收账款、再担保代偿补偿等创新融资方式。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 记录,无银行贷款违约记录;
(三)申报项目贷款的企业,要有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按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节 能、土地、规划、环评、安评等手续的,要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十四条的企业自主提出贷款申请,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 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推荐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后,分别推荐给相关合作银行;
(二)合作银行应对企业贷款发放全过程严格把关,确保贷款程序的合法、 合规;
(三)当企业获得贷款批准后,合作银行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信委提 交《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信息备案表》进行备案,在发生贷款违约后作为申请风险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补偿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风险保证金的日常跟踪管理,确保风险保证金 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合作银行按程序向自治区经信委提出 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补偿金额,由自治区经信委审定并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 自治区财政厅在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责任由政府、合作银行分别按照 3:7 的比例共 同承担。且政府风险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保证金总额为上限。
第十九条 当贷款补偿金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本金的 20%时,启动熔断机制, 停止新发放风险保证金贷款,对已备案企业的贷款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补偿程序:
(一)备案企业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正常结清贷款时,由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 程序,追偿回来的资金先行偿还银行贷款。
(二)当备案企业贷款期限届满未能正常结清贷款超过六个月,经追偿回的资 金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时,由合作银行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补偿相关材料,第三 方机构认定后,提出初步补偿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审定。
(三)自治区经信委将审定后的意见呈报自治区政府,待自治区政府同意后,自 治区财政厅按有关决定和规定向自治区经信委拨付资金。
(四)第三方机构收到自治区经信委拨付资金通知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风 险补偿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账户。
(五)实施上述补偿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偿回来的资金在 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按风险责任 3:7 的比例退回自治区财政国库和合作银行。
(六)合作银行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申请补偿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信息备案表》、《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申 请表》;
(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和追回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人印鉴);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风险保证金的放大效果、实际贷款总额、贷款时 效、费用标准等指标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每季度向自治区经信委提交《合作银行季度贷款 情况报告》,每年提交《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年度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风险保证金使用情况和补偿 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 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3 年内禁止其申 请政府业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 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保证金申请、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风险保证金 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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