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财(企)发〔2017〕227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 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实施 意见》(宁政发[2017]1 号)要求,自治区设立了“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为了 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2017 年 4 月 10 日
附件
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 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 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 号)设立“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以下 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 统 计 局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制 定 的《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与合作银行配资共同设 立,用于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 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合作银行按不低于 1-一 2 的比例配比资金额度,当转贷资金使用超 出财政出资部分时,合作银行需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转贷资金账户。
第六条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务 工作,监督日常转贷业务运转工作。授权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作为转贷资金管理 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转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八条 合作各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就开展中小微企业 转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九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资金。单笔转贷资金额 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 80%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原则上 不超过 20007)元。同等条件下,白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5 天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15 天。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 使用费,从资金转入银行开始计算,使用时间 1-5 天按每天 0.2%收取资金使用费; 超过 5 天的,从第 6 天开始按每天 0.4%收取资金使用费。若 15 天内还不能完成续 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 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 1 天的按 1 天计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款: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 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所申请的转贷业务,必须是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十二条 申请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时,登录“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在网络平台填写并打印《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 表》,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银行。
(二)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企 业申请转贷资金的,在《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 并签字盖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复核。
(三)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审核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由 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 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并在 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 将与转贷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平 台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五)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 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向非公经济局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银行 对账凭证等。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转贷资金每年收益的 10%用于补贴托管机构的工作经费,最高不 超过 70 万元,剩余收益归属转贷资金。其中银行配比资金收益按每日 0.2%0 利率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待该笔转贷资金归还后,由资金托管单位将收益与本金一并及时划转银行。
第十五条 转贷资金如遇政策调整需终止退出时,转贷资金中的财政资金部 分收回自治区财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 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 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为 2017 年 4 月 2022 年 4 月, 由自治区财政厅、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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