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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关于印发《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1-16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关于印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

管理暂行办的通知

 

 

(企2017227

 

 

 

 

各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实宁政发[2017]1 要求自治区设立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2017 4 10


 

附件

 

 

 

 

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预防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企业成本的实施意宁政发[2017]1 宁夏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下 简称转贷资。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家 统

2011300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出资与合作银行配资共同用于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续贷提 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专款专封闭运滚动使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合作银行按不低 1- 2 的比例配比资金额度当转贷资金使用超 出财政出资部分时合作银行需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转贷资金账户。

第六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工作监督日常转贷业务运转工作。授权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作为转贷资金管理 平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负责转贷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转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第八合作各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就开展中小微企转贷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流程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立 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

第九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转贷资金。单笔转贷资金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 80%以即企业自筹不低于20原则上 不超过 20007元。同等条件下白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

5 天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 15 天。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使用费从资金转入银行开始计算使用时 1-5 天按每 0.2%收取资金使用费 5 天的 6 天开始按每 0.4%收取资金使用费。 15 天内还不能完成贷相关手续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资金无条件退回资金管理平台的转贷 资金账户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以上收费不满 1 天的按 1 天计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款: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在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 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所申请的转贷业务必须是流动资金贷款。

(三贷款所在银行须是与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十二条  申请转贷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时“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在网络平台填写并打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加盖企业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银行。

(二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业申请转贷资金的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上签署贷款银行意见, 并签字盖章后送资金管理平台由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表进行复核。

(三支付。资金管理平台审核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注 明借款企业名称会计上作应收款处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将与转贷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费一并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平 台收到资金后会计上作冲销应收款处理。

(五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 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应向非公经济局报送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行 对账凭证等。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转贷资金每年收益 10%用于补贴托管机构的工作经费最高 70 万元剩余收益归属转贷资金。其中银行配比资金收益按每 0.20 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待该笔转贷资金归还后由资金托管单位将收益与本金一及时划转银行。

第十五条  转贷资金如遇政策调整需终止退出时转贷资金中的财政资金部 分收回自治区财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行政监察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等国家有关规定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预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 2017 4 2022 4 , 由自治区财政厅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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