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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
2018-11-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

 

 

 

 

第一为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费率调控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工伤保国务院令 586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劳社20032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人社部

201571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的通宁政2012115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第三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初次确定的基准费率纳工伤保险费满一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以下称经办机根据其上年度工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

险费率。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

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比例。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支缴率=本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本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100%。

用人单位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缴费年度折算计入缴费金额。

第四条   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 0.75%左右。照以支定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至八类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 0.2%0.4%0.7%0.9%1.1%1.3%1.6%1.9%

第五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浮动 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 别向上浮动至 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80%50%。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按照较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尚未列入国家现行工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用人单位 0.75%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明确行业分类 后再按规定调整费率。

第六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 150%下浮

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小于或等 50%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 的 80%;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50%小于或等于 10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 100%小于或等 150%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 费率的 120%;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第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贸行业企业持达标证书和公告按企业标等级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达标企业 费率下浮 30%二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 20%三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 10%。

在享受下浮费率期间凡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被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 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不再享受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第八非全日制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发生工 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终止劳动关包括退后被诊鉴定为职业病的, 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

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 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职工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费

浮动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

第九用人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浮动周期内发生的工伤保险费 用不纳入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原来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其他不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计算范围的法定情形

第十用人单位在初次确定基准费率后或者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一次发生 2 (含以上职工工亡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法定情形。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费率浮动的执行期限从开始浮动年度的 1 l 日起计算。

初次浮动周期 2017 1 1 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2015 年 至 2016 年度实际发生情况计算。

第十二每个浮动周期期满后再次浮动费率时仍在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 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经办机构应当在浮动周期结束 60 日内本法规定重新核定用人单位下一浮动周期的浮动费率报自治区经办机构核准后 执行。

第十四经办机构在重新核定费率后应当及时将上一浮动周期的用人位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和下一浮动周期浮动费率标准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向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机构通报。

第十五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经办工作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 伤保险经办规宁人社201248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

及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

 

行业

类别

 

行业名称

行业基准

费率标准

 

 

一类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 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2

 

 

二类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 化艺术业

 

0.4

 

 

 

三类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 织业木材加工和木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 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7

 

 

 

 

四类

农业畜牧业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气 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五类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 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1

 

六类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3

 

七类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6

 

八类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 选业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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