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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诉处理 服务暂行办法
2018-11-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诉处理

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规范企业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处理企业投诉维护企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条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诉是指在企以下简“投诉人设立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公共服务部及其工作人以下简“被投诉人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 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处理服务机构

 

 

第五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由成员单位和相关门共同参与的投诉处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投诉问题研究决定重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办公自治区非公经济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会议。

第六自治区在非公经济局设立企业投诉处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企业诉处理工作的协指导和监督。中心主任由自治区非公经济局局长兼任日常工 作由其相关处室承办。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 的各项决定。

(二受理投诉人投诉根据被投诉对投诉事件性质和属地对投诉件进

梳理转交相关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督促承办单位查访办理并将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可以直接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商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能达成一事关重大的事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投诉受处理情况梳理典型投 诉事件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对具有普遍性的企业投诉事项进行专题调研定期分析投诉事项中涉及的策性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五指导市(区有关机构开展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工作。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市(区的投诉主管部门为人民政府应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服机制由本级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企业投诉受、 处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企业投诉处理服务中心的指导。

第八条  各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企业投诉处理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台账健全完善投诉受、 转办答复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诉必处有错必纠。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经济和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土资环境保住房城乡建交通运监、 食品药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做好投诉 处理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工作经 费应予以保障。

 

 

第三章  投诉及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受理以下投诉:

(一被投诉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规范失职渎相关监管不 力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被投诉人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

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

(三被投诉人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投诉人应享受的政策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五被投诉人违反规定乱检乱摊乱集乱罚款强制征订各类报刊强行要求参加各种评达标活动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 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六政府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指定或中标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提 供服务过程中企业投诉第三方服务机构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投诉受理的范围: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已经由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刑事案件和涉及军 事机关的投诉;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

(四投诉人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五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六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七匿名投诉;

(八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

第十三投诉人应遵循诚合法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事实并对投 诉处理服务机构和承办单位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十四投诉人可以通过面电子邮网络投诉信箱等方投诉投诉时应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由 和请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五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认为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企业设立的批准文批准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投诉 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人在投诉中弄虚作捏造事诬告诽谤他人的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责改正并将企业投诉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  投诉受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投诉人一般应向投

事项发生地的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投诉越级投诉的上一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也视情受理或责成属地机构受理。发生地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认为不属于本级受理范 围的应当报请上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指定受理。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 3 个工作日内进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协助投诉人向有责任办理该项投诉的部门 投诉。 经面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当场告知投诉人说明理由并 记录在案。

第十九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服务机构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诉处理服务机构反映。上一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 下一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  各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服务电话和网络投诉信箱, 建立企业在线投诉系统公开受理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为企业投诉提供便利。

自治区企业投诉处理服务中心应整联通(区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和相 关部门投诉办理窗口或网络平台推进投诉处理服务网络化便利化。

 

 

第四章  投诉的办理

 

 

第二十一各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本高效公正归口办理谁主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办理限期反馈结果将办理情 况及时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二投诉的办理可以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通过约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和组织协调会等方式直接调查或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会同相关部联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并促请有关单位落实办理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 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根据投诉事项不同和难易程度按照以下时 限处理:

(一投诉处理服务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做 出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 3

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签收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书面答复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结果 3 个工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投诉应在收到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回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对情况复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协调 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特别重紧急的投诉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投诉涉及多个承办单位需分别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就职责围内的事项办理答复需会同办理的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协调确定主办部门和办部门会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交主办部门 汇总。

第二十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投诉在规定时间确实无法办结而需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的投诉处理服务机承办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延长办理期的投诉办结时间最长不超 30 个工作日。暂时中止办理的投诉一旦暂时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和承办位应即时恢复办理对延长办理时间的投诉投诉处理服务机承办单位应以适 当方式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中止:

(一投诉人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原因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要求投诉人补充对处理意见有影响的证明材料诉 人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查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已作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又申请仲裁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止期限满一年的

(七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工作终结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将 终止决定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予 以配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在投诉办理的过程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以申请与投诉事项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办理的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要求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的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提请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 本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各级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投 诉事项和办理结果对投诉查实的典型案例可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部门联系对企业投诉查实的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违法违纪内容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负责办理投诉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无当理由拒不办理的由投诉处理服务机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给予 问责或相关组织纪律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者答复投诉人的;

(三应当履行督查督办的职责而未履行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法规错误侵害投诉人 合法权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推诿敷衍拖延投诉处理工作的;

(四对投诉处理意见未提出异议又拒不纠正的;

(五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企业投诉处理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1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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