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6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6〕36 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降 至 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2%降至 1.5%,其中单位缴费由 1.3%降至 1%、个人缴费 由 0.7%降至 0.5%。
二、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
三、各市、县(区)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38 号)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40 号)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把思想和行 动统一到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 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切 实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 年 6 月 29 日